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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117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國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全有居家生活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1170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7年8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全有居家生活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當事人既以書面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全有居家生活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有公司)積欠原告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56,600 元,利息另計為11,400元,總金額為168,000 元。被告全有公司為清償債務,兩造遂約定將上開金額共分6 期,被告全有公司應自民國96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每期給付原告28,000元,並匯入指定帳戶內。此外,被告全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更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予原告收執,用以擔保被告全有公司將於指定期日付款。詎料,被告全有公司未於約定期日將指定全額匯入帳款,履行協議內容,嗣後原告將本票向被告丁○○提示,自未獲清償分文。按協議書第2 條,被告應依約定按時履行清償義務,若有一期遲延、未給付或未匯入指定款項時,其餘欠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請求被告等就所有欠款一次清償完畢。查被告等迄今未清償分毫款項,顯無清償誠意,原告屢次催告,被告亦置之不理。經原告前去訪查,發現被告全有公司未營業已多時,人去樓空、不知去向,故原告實難以期待被告等主動清償上開款項。故原告自得按上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所有欠款。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68,000元,及其中156,6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清償協議書、本票、存證信函、現場照片以及請款單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此外,第三人與債權人互相表示意思,願承擔債務人債務,其契約即為成立。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及債務承擔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各應給付168,000 元,及其中156,6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被告二人就上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另一被告於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770 元(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可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號   │
├──┼────┼────┼────┼─────┤
│ 1  │ 28,000 │96.11.26│96.12.15│ TH0000000│
│    │        │        │        │          │
├──┼────┼────┼────┼─────┤
│ 2  │  同上  │  同上  │97.02.15│ TH0000000│
├──┼────┼────┼────┼─────┤
│ 3  │  同上  │  同上  │97.03.15│ TH0000000│
├──┼────┼────┼────┼─────┤
│ 4  │  同上  │  同上  │97.04.15│ TH0000000│
├──┼────┼────┼────┼─────┤
│ 5  │  同上  │  同上  │97.05.15│ TH0000000│
├──┼────┼────┼────┼─────┤
│ 6  │  同上  │  同上  │97.06.15│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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