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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70號

原告
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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