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70號
- 原告
- 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