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7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旺鴻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