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54號原 告 立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