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533號98年度湖簡字第338號 原告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即原告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 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