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