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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原告
嘉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告
乙○○

            之2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 月2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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