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0 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且本件因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算至97年8 月1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年8 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