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0 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且本件因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算至97年8 月1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年8 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