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救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緯慶律師
- 相對人
- 瑞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7年度湖勞簡調30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本案訴訟已移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