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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救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相對人
瑞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7年度湖勞簡調30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本案訴訟已移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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