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聲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粉領貴族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2層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陽郵局(第33支局)第373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81年間因公司法規定而掛名被告股東,實際並未出資新台幣50萬元及參與公司業務,今因公司法業經修正,已無掛名股東之需要,請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修改公司章程中股東事項,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將提確認股東權益不存在之訴。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