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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亞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間向有生意往來,被告於民國98年2月至6月間委託原告承攬運送貨物,原告依約履行,安排其貨物運送事宜,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8,302元,詎原告依約將被告之貨物送抵目的地後,經向被告一再催請給付上開費用,被告進竟再三推託,甚而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48,3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單、費用明細表及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8,3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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