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5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501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塔妮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和板橋市,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