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5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501號

原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塔妮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和板橋市,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