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綠馳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所在地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區○○路258巷53號4樓」,惟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兩造間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給付服務費,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南山人壽語音連網節費模式合作協議書」第13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