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萊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票據付款地係臺北縣中和市○○街105、107號1 樓,而被告所在地則設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96 巷19之2號,有支票影本1紙以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