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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萊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票據付款地係臺北縣中和市○○街105、107號1 樓,而被告所在地則設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96 巷19之2號,有支票影本1紙以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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