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9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912號
- 原告
- 樺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期日前具狀對原告請求給付單號KZC-890015號採購單(料號HP-000000000)之款項新臺幣9,555元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