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聲字第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連興水電霓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原名潘水連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惟應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98年9 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連興水電霓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人丙○○(原名潘水連)、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以相對人連興水電霓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存證信函及回證,該裁定業於98年10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屆期未補正上開文件,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本件聲請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