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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聲字第4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戊○○

清 算 人 甲○○

清 算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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