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耀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8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8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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