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8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