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紡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穩竹律師
-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