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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0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091號

原告
勤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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