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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弘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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