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美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