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2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湖小字第280號
- 原告
- 凱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映放送國際藝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上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