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相對人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另一相對人丙○○住所地在臺北縣板橋市,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