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2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2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豐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豐行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