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25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7、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商德麗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商德麗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丁○○、丙○○住所地均係在臺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