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臺北市分中心間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