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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臺北市分中心間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6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