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 原告
- 森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04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