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 上訴人
- 森昌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范忠熙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9 月2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