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912號原 告 樺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期日前具狀對原告請求給付單號KZC-890015號採購單(料號HP-000000000)之款項新臺幣9,555元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