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04號原 告 甲○○ 被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 月14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