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玖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 月6 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新台幣6,450 元,此項裁定業於99年3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