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信玖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 月6 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新台幣6,450 元,此項裁定業於99年3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