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許碧惠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同上
被告
百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為被告百誠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於無訴訟能力之被告百誠國際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因被告百誠國際有限公司已於97年11月11日辦理解散登記,然遲未呈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且百誠國際有限公司亦無負責人,原告為恐久延而受損害,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依照前開說明,並無不合。而本院審酌丙○○前為百誠國際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認選任其擔任被告百誠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實屬允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