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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國棟

聲請人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北縣新莊市○○○街7巷1 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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