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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調字第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調字第37號

聲請人
久勝旗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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