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調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調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久勝旗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