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 被告順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順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調解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於民國98年10 月21 日成立調解,應由相對人負擔調解程序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420 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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