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中山大臣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鴻福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而依卷附聲請人所屬社區規約第17條第2 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樓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是雙方既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