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互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響尾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美佳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互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各如附表編號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響尾蛇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各如附表編號第五項至第六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美佳威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第七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互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 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如附表編號第1 項至第4 項所示之支票4 張,及由被告響尾蛇開發有限公司簽發、金額共為5,000,000 元、付款人華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如附表編號第5 項至第6 項所示之支票2 張,以及由被告美佳威工程有限公司簽發、金額1,200,000 元、付款人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分行、如附表編號第7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等給付上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第144 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第 1項、第2 項、第3 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 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 121,270元(第一審裁判費121,120 元、登報費用15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帳號│ 票號 │ ├──┼────┼────┼────┼──┼─────┤ │ 1 │ 185萬 │98.11.30│98.11.30│0104│ AY0000000│ │ │ │ │ │1761│ │ ├──┼────┼────┼────┼──┼─────┤ │ 2 │ 150萬 │98.12.04│98.12.04│同上│ AY0000000│ ├──┼────┼────┼────┼──┼─────┤ │ 3 │ 125萬 │98.12.11│98.12.11│同上│ AY0000000│ ├──┼────┼────┼────┼──┼─────┤ │ 4 │ 160萬 │98.12.31│98.12.31│同上│ AY0000000│ ├──┼────┼────┼────┼──┼─────┤ │ 5 │ 210萬 │99.01.20│99.01.20│0000│ AB0000000│ │ │ │ │ │2918│ │ │ │ │ │ │9 │ │ ├──┼────┼────┼────┼──┼─────┤ │ 6 │ 290萬 │99.01.25│99.01.25│同上│ AB0000000│ ├──┼────┼────┼────┼──┼─────┤ │ 7 │ 120萬 │98.09.10│98.09.10│2103│ MT0000000│ │ │ │ │ │9027│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