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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7 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 號

原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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