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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原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告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原告
邱靖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告
林惠風

      林惠珠

      林惠東

      林新明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權利範圍欄及義務人欄中關於之「林李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靖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內權利人欄中關於「林新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新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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