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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許碧惠

  • 當事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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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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