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6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611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賢
- 被告
- 友鈦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季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院前揭判決主文欄漏未就原告逾週年利率5% 部分之請求,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爰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