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612號
- 原告
- 翁淑琳
- 被告
- 珠峰優質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 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三、㈠、第1 行所載「按出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