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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原告
楊庭安
訴訟代理人
何石城
被告
宋靝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遷讓上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遷讓上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7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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