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俞慧君陳梅欽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抗告人
宋靝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庭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971 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聲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第49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向原審聲請法官迴避,經原審以100 年度湖簡聲字第1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100 年2 月17日具狀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規定,應視為抗告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971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於另案99年度湖簡字第910 號判決中,將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訂的太高且不合理,伊難免會認為是放水,而系爭事件又由該法官審理,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曾於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910 號案件,為抗告人不利之認定。惟查,民事事件之兩造就事實、法律適用於訴訟中各為相反之主張,乃訟爭事件之常態,法官職權即在判斷各造主張何者可採,並於訴訟程序之各階段適時就其認知為闡明,任一造自非得以承審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就程序或實體事項未採納其主張、見解,率為承審法官違法、偏頗之指摘。是抗告人上開之主張,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聲請不符合聲請迴避要件為由,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