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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靝屹
上訴人
即被告中華民國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民國東方喜鵲跨國婚姻媒合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庭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1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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