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靝屹
- 上訴人
- 即被告中華民國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民國東方喜鵲跨國婚姻媒合交流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庭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