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 原告
- 楊庭安
- 訴訟代理人
- 何石城
- 被告
- 宋靝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遷讓上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遷讓上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