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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立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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