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林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漪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5,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李郁屏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