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14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13日上午9 時23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