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郁屏

上訴人
即被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