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